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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11〕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乱倒乱卸、超载、撒漏、无证运输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委托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运送建筑垃圾。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当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报市市政公用局核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报当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核准。
三、运输企业承运前,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填写运输联单,载明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时间、承运车辆号码、运输线路、处置场所等信息,并分别将联单提交运输企业、处置场所管理单位、市市政公用局或三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四、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运输企业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设备,建筑垃圾运输全程实行电子监控。对未按要求安装GPS监控设备的运输企业,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六、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乱倒乱卸、超载、撒漏、未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等行为。
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对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告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垃圾  管理  通告

  主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6日印发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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