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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hh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现将《77365hh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器材、设备、管材及管件、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及各区(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计专篇”应当同时报节水管理机构审查备案。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四)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五)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09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评审。
第九条  项目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批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向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未申请施工用水计划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节水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合格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节水管理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节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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