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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

文号:青价费[2006]70号
日期:2006-04-30
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暂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此项服务也可委托其他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确定。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主体及收费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以下简称垃管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代收。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及代收单位的手续费,另行制定。
  四、具体征收办法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月在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单位实际在职人数,按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三)旅店业、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分别按床位和营业面积,每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部队、大、中院校、集贸市场和其它不具备收缴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收费人员上门按实际垃圾量收费。
  (五)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代收。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本通知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向居民收取的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同时停止执行。青价费[1997]53号文中的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及青价费[1998]3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已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理费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折抵。
  (三)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其他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并报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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