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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字〔2011〕1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无证运输、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实施密闭改装,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
6.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招标选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招标遵照以下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
2.运输企业从市市政公用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报投标文件;
3.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运输企业;
4.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限期内加装GPS,实施车厢密闭改装,并验收合格;
5.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6.公示期内无异议,运输企业提供履约保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
7.向社会公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二、强化处置审批,加强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制定处置计划,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报市市政公用局核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报当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由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领取。
联单流程为: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根据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工程回填、填埋处置)方案,填写四联单,第一联留存审批部门备查,其余三联交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处置场所后,由处置场所填写实际接收量,并加盖公章。第二联留存运输企业,第三联留存处置场所,第四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四、建筑垃圾车辆实行密闭运输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运输企业应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市政公用局不予授予特许经营权。
按照《青岛市加强运输散流物体车辆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08〕76号)规定,质监部门负责密闭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定期检查改装车辆的设施完好情况。
五、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电子化(GPS)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与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数字化系统联网,形成联合执法监管平台,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及监管考核信息共享,全程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安装GPS监控设备。
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终端设备,负责本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以及车辆放大号、反光标识、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及其所属企业的违法信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建立台帐,根据其违章率、事故率,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传联合执法监管平台,供市市政公用局采集应用。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查处运输车辆带泥驶离工地等行为;负责告知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经密闭改装或密闭不严密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
七、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考核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和考核。
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实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车辆源头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安全状况评定结果和考核结果定期上传联合执法监管平台,供市市政公用局采集应用。
运输企业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处罚,并扣除相应的分值;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低于规定的分值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垃圾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
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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