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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的相关要求, 现将本部门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正文详见附件)。
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开展“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的通告(青政发〔2011〕7号)
2.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00〕70号)
3. 关于进一步整治乱贴乱画广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184号)
4. 关于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青政发〔2002〕31号)
5. 关于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通知(青政发〔2002〕37号)
6. 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青政发〔2002〕41号)
7. 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站点及非法占路经营的通告(青政发〔2002〕62号)
8. 关于对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范围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青政发〔2002〕112号)
9. 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青政发〔2004〕61号)
10. 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施和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的通告(青政发〔2005〕22号)
11. 关于相对集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青政发〔2005〕25号)
12.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76号)
13. 关于对市区占路亭体等设施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青政发〔2011〕25号)
14. 关于对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青政发〔2011〕27号)
15.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
16.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23号)

附件
关于开展“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的通告
(青政发〔2011〕7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迎接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针对我市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滥,造成视觉污染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范围内,凡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区域,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户外广告,已经批准设置,并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不得办理相关延续手续。
  二、未经联合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门头牌匾的设置进行规范整治。
  四、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青政办发〔2000〕70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划定的泊位内入位停放。
  第四条 审批和确定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循不影响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以及不扰民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停车场开办证书;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本细则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开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需开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开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开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开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对批准开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公共停车场开办证书。开办者应当持公共停车场开办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
  公共停车场开办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逾期不审验的予以注销。
  第八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开办临时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规划、城管等部门统一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停车场开办证书。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可以设置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并安装计时收费装费;在城市其他街道可以设置免费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只提供停车泊位,不负责对车辆的看护。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位设计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停车位标线的具体施划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街道上的停车位标线由市政部门负责施划,其施划费用由停车场管理单位承担;其他停车场的停车位标线由停车场开办者或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施划或委托专业部门施划。
  交叉路口以及距交叉路口2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施划停车位标线。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临时关闭有关停车场,停车场开办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一条 停车场负责人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有关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有健全的工作制度,配备交通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以及兼职消防员,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其中昼夜停车场还应当设置夜间停车显示标志。
  第十三条 停车场标志和管理人员佩戴标志的费用由停车场开办者或使用管理单位自理。
  第十四条 停车场开办者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定的停放车辆范围内接纳车辆;
  (二)车辆按车型分类首尾一致入位停放;
  (三)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
  (四)建立车辆停放登记台帐,对停放车辆的车型、车号等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临时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临时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代为发放。
  第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开办和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细则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整治乱贴乱画广告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184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巩固集中整治成果,防止乱贴乱画广告这一违法现象的回潮,市政府决定建立整治乱贴乱画广告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按照《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管、公安、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通信等执法管理部门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中的职责:
(一)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广告上的电话、传呼中止服务业务工作;监督和督查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广告的清除工作;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伪造证件、诈骗、非法招聘、非法催债行为的查处;查处违反《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
(五)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非法印刷广告品行为的查处。
(六)通信管理部门配合城管机关对乱贴乱画的广告上的电话、传呼中止服务业务。
(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其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相应制度
  (一)举报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对于抓获现行的,由城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到区城管机关领取400元奖金;2.对于举报并协助执法机关端掉一个窝点的,由执法机关出具证明,到市城管机关领取1000元奖金;3.奖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二)中止通信服务业务制度。对于乱贴乱画广告上的电话、传呼经查实后,由城管机关做出给予3个月中止服务业务的处罚,城管机关出具中止服务业务协助执行函,由通信部门协助执行。3个月内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其服务业务。
(三)曝光公示制度。对乱贴乱画的广告上的传呼、电话在报纸上予以曝光公示。
(四)案件移交制度。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时,对于超出其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交通知书》,将案件移交有关执法机关处理,接受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移交机关。
(五)遣送制度。严格按照《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暂住人员进行管理,对于暂住人员从事乱贴乱画广告的,按规定予以遣送,同时对房屋出租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目标责任制度。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整治乱贴乱画广告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根据《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的要求,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模式,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签定及时清除乱贴乱画广告责任书。市、区二级政府分别与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签定执法目标责任书。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在限期内未清除乱贴乱画的广告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直至问题解决。
(七)社区便民服务牌制度。各区政府负责在社区内设立便民服务牌,公布社区服务业务。服务牌的设立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监督机制
  (一)行政监督制度。由市政府不定期召开各区政府和《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中所涉及的城管、公安、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通信等执法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汇总情况,及时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尽职尽责的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二)工作考核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将整治乱贴乱画广告作为对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和产权人,以及辖区内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年度考核,并纳入市、区两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三)法定监督制度。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发现乱贴乱画广告,除及时向城管部门投诉外,还应按规定清除。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职能部门,权利受侵害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失职部门的法律责任。

关于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青政发〔2002〕31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居民小区、公共广场等已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定经营使用,禁止擅自关闭或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场(库)使用面积等违法行为。
  二、擅自关闭或改变公开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场(库)使用面积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当事人,必须于2002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到公安机关登记有关情况,并按照公安、规划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在道路等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对擅自设置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在道路等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内。禁止在设置禁停标志、施划禁停标线区域停放机动车。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开办的停车场及门前责任区,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其他区、市的城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市综合整治办公室举报(办公地点:四流南路4号;举报电话:485002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通知
(青政发〔2002〕37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现就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对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成立青岛市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或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市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规划配建的停车场相关资料。(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排查无证经营或利用停车场(库)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市地税局负责停止发放擅自将停车场(库)改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停车场专用发票。(四)市物价局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开办停车场收费或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五)市公安局和市城管局负责整治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的停车秩序。市公安局负责整治车行道停车秩序,市城管局负责整治人行道停车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2002年4月上旬,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部署综合整治的有关工作。(二)4月中旬至4月底,对市区公共建筑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或擅自关闭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停车场(库)进行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对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道路和规划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标线和设置交通标志。(三)5月上旬,领导小组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情况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线施划、交通标志设置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各部门提报的具体工作方案。(四)5月中旬至6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查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五)7月上旬,领导小组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研究具体的解决方案。(六)8月上旬,领导小组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方案,确保整治成果。
  青岛市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卫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树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汤吉庆 市建委副主任
  张先 市规划局副局长
  丛春雷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泗宝 市城管局副局长
  何 伟 市物价局副局长
  于敏之 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王树柏兼办公室主任。

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青政发〔2002〕41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容,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的城区以及308国道城阳段、西元庄至流亭高架路、青银路流亭至市区段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重点范围为主次干道、广场和居民社区。
  二、下列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电子广告牌、路牌广告、大型立柱广告、门头招牌、店铺两侧招牌、招贴板、广告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本通告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一)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在市内四区未经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审批,在崂山区、城阳区未经所在区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超出批准期限和范围的;
  (三)虽经批准设置,但破损、残缺、不洁的。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设置场地原貌。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符合设置标准,确有美化亮化城市市容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10日前,持有效证明到市联审办或崂山区、城阳区主管部门登记,按规定补办手续。
  五、对经批准设置,但破损、残缺、不洁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10日前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应当在广告版面的右下角注明产权单位和发布单位名称,否则作为无主广告处理。
  七、对清理整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未按本通告规定补办手续、整改或拆除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或所在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承担。
  八、城管、工商、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园林、电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清理整顿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站点及非法占路经营的通告
(青政发〔2002〕62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站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行为,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的城市道路两侧设立的机动车维修站点,必须持有《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维修站点,必须在批准的经营场所经营,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三、机动车维修站点经营单位要做好经营场所及门前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经营场所及门前责任区符合环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
  四、对无《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占路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清障;对经营场所及门前责任区不符合环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机动车维修站点占用城市道路,利用超期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强制拆除。
  六、对机动车维修站点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损坏经营场所及门前责任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当事人依法赔偿。
  七、城市管理、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范围
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青政发〔2002〕112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了保护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环境,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的搬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范围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区域范围:八大关、太平角风貌保护区(香港西路以南,荣成路、汇泉路以东,太平角六路以西)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鱼山路、福山路以南,莱阳路以北,大学路以东,福山支路以西)区域。
  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整治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城管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城管监察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擅自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租、转让,或不按租赁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公有房屋,或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或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连续闲置1年以上的,由公房出租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五、对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经营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法取缔;对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擅自占压、损坏公用设施和绿地及附属设施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七、对在公共场地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其清除,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阻挠、妨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
(青政发〔2004〕61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违法建筑进行过多次专项整治,但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必须在2003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清理该违法建筑及其构筑物;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03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建成部分的违法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凡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拆除清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负担;凡违法建筑涉及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达到法定数额应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已经发放的,应立即吊销证、照,并责令停业。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清理工作。对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各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法院,尽快组织拆除,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未按本通告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继续新建违法建筑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通报批评。个人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告知其所在单位对其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七、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施和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的通告
(青政发〔2005〕22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的设置和经营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报刊亭、冷饮亭、多媒体信息亭、治安(看车)亭、便民服务亭(修车、修鞋、配钥匙等)、日用百货亭、绿色早餐亭(车)等各类亭体和报刊零售摊点,均属整治范围。
    二、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持有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持有所在区户外广告审批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各类亭体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属于临时建(构)筑物的,须持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占用城市道路执照》;占用绿地的,须持有园林部门核发的《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类的,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出版物的,须持有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亭体上发布广告的,须持有户外广告审批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等证件。
    三、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亭体及报刊零售摊点,设置单位或个人要于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
    经批准设置,但因擅自扩大面积或移位造成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破损、不洁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权属单位或个人要于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
    经批准设置,但因亭体权属单位管理不善,擅自移动亭体位置、在亭体外经营、增设附属物、在亭体上乱贴乱画、亭体周边环境卫生不整洁的,权属单位要在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
    逾期不拆除、不整改的,由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处罚并组织拆除。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中苑码头至麦岛路前海一线区域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余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亭体及报刊零售摊点的整治,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五、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或证件不齐全及证件过期的各类亭体,权属单位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各类亭体,权属单位要按照批准设置的位置,规范安装,保持亭体的整洁美观,并将证件悬挂在亭体内以备查验。
    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相对集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青政发〔2005〕25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加强城市管理,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扩大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关职权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05〕82号)精神,现将查处市政公用和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违反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道路、排水、物业等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四、本通告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
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76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全过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工作,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及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管理的规范化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废料等废弃物。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要求及时组织清运。确需临时堆放的,由施工单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堆放原因、堆放时间和处置计划,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堆放。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
  (三)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双层密封覆盖(内层使用塑料篷布,外层使用密织网),达到堆放有序、封闭严密、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扬尘污染。
  (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拆除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喷水、洒水,防止产生扬尘;四级风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设专人对进、出场运输车辆的车身、车轮等进行清扫、冲洗,以及打扫出入口卫生,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土上路,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五)市内四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
  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
  二、各负其责,依法抓好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获得许可并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了密闭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施工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并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可自行运输。
  (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和倾倒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八)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时段、路线,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十)市交通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查处未经密闭改装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督导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企业标准的备案和车辆改装单位、运输单位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
  三、科学安排,确保建筑垃圾合理处置
  (十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会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平台,及时公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市区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信息,合理调配、处置各类建筑垃圾;要会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销制度,将需处置的建筑垃圾信息,先输入处置卡,处置后在处置场地设置的销卡器上减销,对未在销卡器上减销的单位,由责任单位说明处置途径;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十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建设管理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结合青岛高新区回填需要,督促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将建筑垃圾优先运至青岛高新区处置。青岛高新区要研究创造有利条件收纳市区建筑垃圾。
  (十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对建筑垃圾处置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办理处置手续、不按核准处置计划处置、不到指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十五)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对应职责,敦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核准的处置计划、规定的处置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采取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密切配合,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十六)市城管执法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建设、交通、环境卫生、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各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要及时提供给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包括:
  1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相关信息,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开竣工时间等。
  2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建筑垃圾许可事项信息,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处置场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资格等。
  3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等。
  4市公安部门提供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等。
  5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车辆改装信息,出具改装车辆检验报告。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汇总各部门信息后,实行信息共享。
  (十七)各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保存好相关记录和证据资料,及时转交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转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城管执法部门。
  五、加强监管,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责任
  (十八)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市城管办重大活动环境保障通报机制的作用,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009年3月30日《青岛日报》第九版公告的建筑渣土清理工作,已纳入本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指标另行下文),有关区要抓紧落实。
  (十九)建设、环境卫生、交通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企业有关建筑垃圾堆放、处置、运输行为分别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房屋拆除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的依据。
  (二十)各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社会监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内四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执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对市区占路亭体等设施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青政发〔2011〕25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城,迎办世园会,大干200天,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占路亭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占路亭体集中清理整治的范围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步行街)、广场、海水浴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或在道路视觉范围内设置的亭体等设施。具体包括:琴岛报刊亭、丰彩文化亭、亿城通多媒体数字信息亭、治安(看车)亭、售货亭(摊)、冷饮亭(摊)、绿色早餐亭(车)、便民服务亭(摊)、福利彩票亭、公交候车亭(牌)、公交调度亭、电话亭、展示亭、自助银行亭、沿街保安亭和出租车招停点等,以及书报刊摊,修车、修鞋、配钥匙摊等各类占路摊点(不含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早夜市)。
  二、整治期间(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新批各类占路亭体,不得为现有占路亭体补办证、照和批准文件。
  三、现有占路亭体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提报相关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
  四、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设置的占路亭体,由设置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全面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对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青政发〔2011〕27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对市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
    二、禁止非法占用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对经劝导、教育不改的烧烤业户,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烧烤经营业户,严禁在店外经营。对不具备烧烤经营资格的经营业户,由食品安全、工商、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区政府应当选择适宜路段或场所,设置烧烤区,引导消费,加强管理,避免扰民。但设置的路段、场所以及数量,须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五、对在公共场所进行休闲烧烤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11〕30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乱倒乱卸、超载、撒漏、无证运输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委托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运送建筑垃圾。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当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报市市政公用局核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报当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核准。
三、运输企业承运前,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填写运输联单,载明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时间、承运车辆号码、运输线路、处置场所等信息,并分别将联单提交运输企业、处置场所管理单位、市市政公用局或三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四、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运输企业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设备,建筑垃圾运输全程实行电子监控。对未按要求安装GPS监控设备的运输企业,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六、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乱倒乱卸、超载、撒漏、未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等行为。
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对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告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23号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无证运输、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实施密闭改装,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
6.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招标选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招标遵照以下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
2.运输企业从市市政公用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报投标文件;
3.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运输企业;
4.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限期内加装GPS,实施车厢密闭改装,并验收合格;
5.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6.公示期内无异议,运输企业提供履约保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
7.向社会公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二、强化处置审批,加强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制定处置计划,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报市市政公用局核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报当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由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领取。
联单流程为: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根据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工程回填、填埋处置)方案,填写四联单,第一联留存审批部门备查,其余三联交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处置场所后,由处置场所填写实际接收量,并加盖公章。第二联留存运输企业,第三联留存处置场所,第四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四、建筑垃圾车辆实行密闭运输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运输企业应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市政公用局不予授予特许经营权。
按照《青岛市加强运输散流物体车辆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08〕76号)规定,质监部门负责密闭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定期检查改装车辆的设施完好情况。
五、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电子化(GPS)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与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数字化系统联网,形成联合执法监管平台,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及监管考核信息共享,全程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安装GPS监控设备。
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终端设备,负责本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以及车辆放大号、反光标识、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及其所属企业的违法信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建立台帐,根据其违章率、事故率,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传联合执法监管平台,供市市政公用局采集应用。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查处运输车辆带泥驶离工地等行为;负责告知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经密闭改装或密闭不严密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
七、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考核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和考核。
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实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车辆源头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安全状况评定结果和考核结果定期上传联合执法监管平台,供市市政公用局采集应用。
运输企业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处罚,并扣除相应的分值;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低于规定的分值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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