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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R-2017-016002)关于印发《青岛市原有居...

关于印发《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77365hh(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17-03-28
· 编  号:青城管规[2017]2号
· 索引号:73060915x00020020170004
· 失效日期:2020-01-0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7-016002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77365hh
  2017年3月27日
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确保平稳有序地完成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09〕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设施和管道设施(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以及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其中,二次供水泵房设施包括:泵房、供水水池(箱)、水泵、配电设施、阀门、自动控制设施等;管道设施包括:供水管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二次供水泵房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以下统称改造工程)。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登记,按附件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居民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交付供水企业。
  第六条  供水企业接到原设施管理单位提交的资料和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后,经供水企业、原设施管理单位确认,需要进行二次供水泵房设施改造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编制改造工程方案和投资概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确认,不需要进行二次供水泵房设施改造的,供水企业应于确认之日起15日内,与原设施管理单位完成二次供水泵房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并组织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工程。
  第七条  实施改造工程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改造工程更换下来的设备材料等由供水企业和原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处置。
  第八条  改造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原设施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于验收后15日内完成移交和接管工作。
  第九条  交接双方应签署《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见附件一),移交接管协议生效后,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以前,原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移交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交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欠缴水费、电费等问题)全部处理完结。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原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对接管的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由财政或供水企业投资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归供水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供水企业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实现供水企业管水到户表、按表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之前,由供水企业暂按现行规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原设施管理单位有义务为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供水企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协助供水企业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一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甲方:(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                   小区(号)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三、移交的资料包括:
  四、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管水到户表、按表计量收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水服务质量。
  五、      年    月    日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甲方负责将以前的欠缴水费、电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结。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六、乙方享有对所接管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无偿使用权。
  七、甲方应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乙方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需移交的资料
  一、按自然幢的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高位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水池(箱)清洗后的最近一次水质化验报告;
  四、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五、设备、管材、配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六、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图纸;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设施保养合同、居民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等。
  青岛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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