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77365hh(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17-03-28
· 编 号:青城管规[2017]5号
· 索引号:73060915x00020020170007
· 失效日期:2020-01-0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7-016005
各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力度,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77365hh
2017年3月27日
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行业监管,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六区)行政区域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依法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工作。
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工作措施与档案管理、区级监管机制建立及运行管理、热线平台与舆情处理。
(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包括:卫生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设施管理、建筑废弃物管理。
(三)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对取得环卫基础设施(包括大型中转站、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填埋气体发电厂、堆肥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及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置厂等)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按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特许经营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原则,制定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各项考核标准。考核标准随《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一同发布。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按照检查考核标准,采取“日检查、月汇总、季排序、年总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特许经营监督管理评价结果。
第七条 对六区环境卫生(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等)定期考核每月一次,对四市环境卫生(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等)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
对城市垃圾(粪便)处置设施和大型中转设施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 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督促企业及时报送信息数据,加强对作业数量的检查、核实,包括对计量称重的规范性、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运输记录单的逻辑性进行检查,并结合暗查的方式核实计量数据的真实性;
(二)监督企业执行特许经营协议,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达标排放情况;
(三)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公共安全和生产运行安全情况。
(四)监督企业按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从事生产作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应当在二日内、定期检查考核结果应当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局。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按规定将定期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市)政府,并纳入年度环境卫生目标绩效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各区考核成绩由月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项扣分计算构成。各区季度考核成绩为当季月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减去季度考核项目扣分。
各市考核成绩根据各考核项目扣分情况直接计算。
第十二条 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规定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uploadfile/2017/0817/20170817105118353.doc